本报北京12月30日电(中国青年报记者叶雨婷、李晨赫)今天,记者从教育部获悉,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发表了《关于执行主体责任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进食,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委托经营合同。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安装食品售楼处、超市,如已安装,应逐步退出。
市场监督总局、教育部等四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由于单方面追求经济利益,校外饮食公司、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容易放松食品安全管理。在监督执法中,相关部门也发现,由于主体责任不落实,疏于食品安全管理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问题。为有效防范这种安全风险,《指导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饮食。
目前,学校和幼儿园正在全面实施校长餐制度。指导意见从两个方面推进学校和幼儿园实行校长的陪伴。一是明确饮食工作的具体内容,要求饮食工作人员客观评价饮食,监督食堂环境卫生、员工工作情况等,做好记录。
二是重视及时解决问题和风险问题,要求立即改善伙伴伙食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问题,研究改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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